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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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5年度親字第233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戊○○、丙○○對於 羅家軒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均應予停止。
選定原告為羅家軒之監護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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