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167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