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聲請人現確實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7,3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6+1)×43×10=7,31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1年3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6年3月22日起至111年3月21日止擔任負責人實際營業期間,營業稅申報資料),另應提出該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
五、提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達1219萬5,792元。
六、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9年3月22日起至111年
3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年(自109年3月22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為何?薪資計算方式為何?又聲請人每月薪資皆未達最低基本工資之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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