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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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黃淑霞 被告 周建碩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李勇良 張育豪
李嘉祥
陳瑞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周建碩、李勇良、張育豪、李嘉祥、陳瑞騰(下合稱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4月15日判決在案,然原告既已於112年3月31日對被告等以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述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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