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
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