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49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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