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
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灣省台中市○區○○里○鄰○○路○
段○○○號十樓之三,有個人資料查詢單一份附卷可參,另
本件車禍之發生地係於彰化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一份
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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