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43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