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榮村
黃 陳幸枝
陳富美 即 陳美煙
陳美麗
陳惠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宗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被 告 陳宏安 即 陳玠廷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陳美素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號7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被告應繼分資料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