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榮村
      黃 陳幸枝
       陳富美陳美煙
       陳美麗
       陳惠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宗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被   告  陳宏安陳玠廷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陳美素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0巷0號7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被告應繼分資料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十八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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