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毛森江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被告 李秋冬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