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被告 李佳興
王振芬 張瑞源 陳文政 朱燕卿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