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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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登財
方登竪 方登富 陳方雪香 李寶珠 方鴻 方素英 方素梅 方登鏗 方如鈴 方碧娥 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毛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7日104年度訴字第12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合計為173.17平方公尺(因上訴狀所載上訴部分為「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房屋」及「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而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房屋為原判決附圖編號戊、戊之1部分,故認上訴人上訴部分包含原判決附圖編號戊之1占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而關於上訴人占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尚有原判決附圖編號己部分建物,故認定原判決附圖編號戊、戊之1、己部分均為上訴人上訴範圍),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8,288元【計算式:173.17×6,400=1,108,288】,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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