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龍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虹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陳虹羽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若係請求票款,票據號碼:CH697794、CH697795、CH697796、CH697797之本票,並未載明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
1項第6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聲請人不得向發票人請求給付該四紙本票之票款。是以,聲請人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即有效票(票據號碼:CH568879、CH568880)之部分為「新臺幣壹萬元」。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虹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