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淑琼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王淑琼、 王杞明 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