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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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進爵
潘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被告 陳世中
程慧甄 劉俊弘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31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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