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頎(原名:葉子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頎:㈠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㈡因強盜罪等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聲字第48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24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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