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人 陳文隆 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聲請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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