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祥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黃祥哲因詐欺罪等案件,經鈞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台抗字第698號裁定撤銷改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