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君: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鈞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送監執行。其後,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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