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號抗告人 鄭鴻滄
鄭鴻忠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建村 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葛永輝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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