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51號上訴人 劉秋幸 被上訴人 張鎮麟 (即 張進峰 )
郭成君 (即 郭茂鏞 之承受訴訟人)
郭尹珊 (即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屈昂道 (即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11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廖穗蓁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