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蘇春展 被告 許家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家源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終結,原告於110年3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狀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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