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邱妍絜 被告 李桂香 上列被告李桂香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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