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8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趙映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經核其刑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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