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打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原告與被告富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7,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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