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