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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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銀偉 即九貿企業社、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