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即被告 許順泰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綸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正緯、許順泰及黃偉綸等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15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5日起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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