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86號
參與人 林志銘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 邱孟君 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8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86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孟君違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參與人林志銘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經審理後,本院認無證據證明參與人有與被告共犯本件竊盜犯行,並就未扣案不法利得有共同處分權限而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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