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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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陳胤文 訴訟代理人 洪士雯 被告 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之民事補正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所載,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另繼承母親 蔡碧雲 對被告所得請求之600萬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1,2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呂子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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