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仁演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賴昆鉦 上列當事人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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