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