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11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7日法矯字第0999026879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