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須有合於上述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且有必要,並定並相當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附卡人,附卡核發當時伊尚未滿18歲,申請書係伊父親代簽,發卡後,伊亦未開卡消費。伊收到本院98年度執司執字第52845號執行命令前,從未收到任何支付命令及催繳通知,以致無法即時提出辯解。爰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且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提起異議之訴之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自無從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于耀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