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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