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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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慧選任辯護人林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一(二)第三行被害人之姓名應更正為「 黃承鉚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一(二)第三行關於被害人之姓名「 梁士立 」,顯係「黃承鉚」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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