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甲存帳號│發票日│金額│申報權利屆滿日││號│││││(民國)│(新臺幣)│(民國)│├─┼─────────┼─────────┼─────┼──────┼────┼────┼─────────┤│1│新奇車業行甲○○│世華銀行古亭分行│MN0000000│00000000000│88.11.15│ 肆萬 元│89.05.08│├─┼─────────┼─────────┼─────┼──────┼────┼────┼─────────┤│2│同右│同右│MN0000000│00000000000│88.11.15│肆萬元│8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