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戊○○
辛○○○庚○○兼上一人己○○訴訟代理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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