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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