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游祥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森銘 、 張森章 、 唐張麗熹 、 張麗鐘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