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匠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淡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順福黃崇敏 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又如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查報,請參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計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據以繳納本件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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