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59號聲請人 邱堂益 相對人 邱裕盛 相對人 邱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8號暨其歷審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上開判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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