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97號原告 陳盆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芳 被告 蕭周順曳
莊福標 許芳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崎 被告 陳福來
莊錦鑫 莊勝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 謝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所附之附圖關於「附圖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四」。關於「附圖四」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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