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 楊昌海 被告 林秀芳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13年6月5日前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否為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