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552號債權人 黃郁姝 債務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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