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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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王麟豪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被告 何淑慧
黃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87 號裁定(111.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887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刑移調 字第 11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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