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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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陳加興 被告 詹智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萬5,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3,9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4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