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呂宏濤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告 廖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等事件訴訟,惟未繳交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615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7頁)。然原告迄今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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