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王勁超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琬婷 被告 温佳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高琬婷、温佳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