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90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淑珍張振祥黃苗 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對債務人 黃苗原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因台端所附電費
計算單影本所載用戶名為廖淑珍,用電人為張振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